第MEPC.200(62)號決議
(2011年7月15日通過)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
(《防污公約》附則IV關(guān)于特殊區(qū)域的規(guī)定和指定波羅的海為特殊區(qū)域)
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38(a)條關(guān)于國際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約賦予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本委員會)的職能,注意到《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稱《1973年公約》)第16條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第VI條共同規(guī)定《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程序和賦予本組織的相關(guān)機構(gòu)審議并通過《經(jīng)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公約>》(《73/78年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職能,審議了《73/78年防污公約》附則IV的修正案草案:
1.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d)條,通過《73/78年防污公約》附則IV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f)(iii)條,決定該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須視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通知本組織其反對該修正案;
3.請各締約國注意,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g)(ii)條,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書長遵照《1973年公約》第16(2)(e)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發(fā)送給所有《73/78年防污公約》締約國;
5.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fā)送給非《73/78年防污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歡迎掃碼關(guān)注深圳海順!